何谓奄美群岛认定的生态旅行导游
由奄美群岛生态旅行推广协商会认定的生态旅游导游须具备“安全管理、致力于保护环境、对奄美群岛的自然文化有基本的了解和知识储备“等条件。
<认定条件>
① 满20周岁。
② 作为导游应有的健康与体力。
③ 须为生态旅行导游联络协商会登记在册的导游,并居住在从事导览活动的岛上
④ 须为各个岛上的生态旅行导游联络协商会等登记在册的导游,登记在案之后至少有1年的导游经历
⑤ 须加入日本的伤害保险(意外伤害保险)或赔偿责任保险。
⑥ 须掌握最新的救生、急救方法。
⑦ 须对保护地域环境有所贡献。
⑧ 可公开个人简介等信息。
⑨ 参加有关奄美群岛的自然・文化,导游技巧,安全管理等相关的认可课程。
满足以上条件,并提供给游客平安放心的高质量行程体验。
此页面分居住地介绍各个地区认定的生态旅行导游。虽根据导游居住地来介绍,但各导游不受居住地限制,可在群岛内其他岛屿从事导览工作。
<奄美群岛生态旅行导游联络协商会>
〒894-0026 鹿児島県奄美市名瀬港町15-1
奄美群岛综合管理协会 世界自然遗产推进组
TEL 0997-52-6032 FAX 0997-52-96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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